问: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答:
没有。只有派遣单位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也未尝不可。
长期以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系基于下述考虑:
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使用工单位可以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成为众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第66条
操作提示: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都将受到牵连。
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工单位辞职。
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