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拒绝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吗?
答:不可以。为离职人员开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任何事由都不能作为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公司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开具,不开具离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离职证明》内容包括什么?
答:法定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等。
3.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可以不写入《离职证明》吗?
答:可以,目前法律并无强制规定。
4.员工违纪事由可以写入《离职证明》中吗?
答:目前法定内容不包含解除事由,也并未禁止增加违纪等内容。法院案例中多数支持不在《离职证明》 中增加员工违纪等对劳动者不利的离职原因,不为劳动者再就业增加不利因素。《离职证明》中只能包含《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离职证明》中增加了对劳动者不利的表述,公司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离职证明》中增加了其他表述的,一般支持用人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法院可能酌情支持员工遭受的合理损失,但劳动者需要承担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