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劳动者为驾校教练员,工作中出现骚扰学员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新京报记者今日(20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任何补偿。
叶先生是某驾校的教练员,工作期间屡次骚扰学员,后该学员报警,派出所出警将叶先生带走,最终赔偿该学员1万元作为补偿。叶先生觉得丢了面子,回去之后肯定被同事议论,便向驾校递交了辞职信。
但回去之后,叶先生又要求驾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工资等8万余元。
法院认为,叶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叶先生本人签署的《辞职申请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所载,叶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均已结清,叶先生与驾校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现叶先生在签署上述材料后继续向驾校主张权利,实属不妥,故对于叶先生要求驾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等事项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驾校无须支付叶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