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对其作出相应处分,张安觉得在公司以后自己没有什么发展前途了,于是在外省找到一份待遇各方面都更好的工作,随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要求公司将其10年以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公司同意了其辞职申请,但告诉他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张安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退给自己呢?
为什么员工辞职后,不能要回自己已交的养老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同时,该通知对农民合同工也做了相应规定,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张安虽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她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没有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其养老保险账户仍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只是原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是暂时的中断,其找到新工作后,仍然可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且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相加。
综上所述,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与原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通过原单位要回已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张安担心的问题怎么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员工是不能终止基本养老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的,其养老保
险关系只能随着本人转移,人到哪儿,社保关系就到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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