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李雪
用人单位为完成销售业绩要求员工签下“军令状”,若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公司即要求劳动者离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表示,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公司主张劳动者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员工被迫“申请离职”
刘某于2004年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广州一家电器公司,离职前担任黄埔分店店长一职。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2020年6月5日,该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这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亦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领导为了提升“430内购会”的业绩,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
该申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但与此同时,电器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靠立“军令状”激励员工不可取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只有综合全案证据才会发现刘某签下的《辞职申请书》有很大可能就是电器公司让其签下的变相“军令状”。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也很难对这类“军令状”说不。
法官说,用人单位激励员工靠立“军令状”并不可取。同时,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的风险。
编辑:正龙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