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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的写了辞职报告——因身体原因写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9 00:16: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公司逼员工自己辞职,违法吗?

员工被逼递了辞职信,还能维权吗?

如果被公司辞退,年终奖能按月折算吗?

小王在上海某商场当会计,月薪3,900元。一日下班忘记关打印机,被商场逼着辞职。小王转身将商场告上法院,并前后列了很长的清单,要求公司按月薪 9,193.99元标准予以赔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起因

2012年4月,小王入职上海市某商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约定月薪3,900元。

2014年3月19日上午,分管领导突然找小王谈话。原来按规定,最晚一位走的员工要负责关闭办公室的打印机,而3月18日小王是最晚离开的,却没有按规定关闭打印机电源。

因为这件事,领导要求小王摆正工作态度,认识问题的严重性,递交一份检讨书。小王转身给领导打印了一份检讨书,只在上面打印了名字,但是坚持不在上面签字。领导态度强硬,小王也不能服软。最后领导向公司汇报,建议以小王“不服从管理”予以处罚。

当天公司出了红头文件,说小王不服管理,决定开除。小王想要拍照做记录,领导对小王说,“如果你要的话,就直接塞到档案里头,给你复印件。你现在就两个选择,一是自己辞职,二是被公司开除,你好好考虑吧。”

3月20日,小王向商场人事部表示想辞职。商场马上安排了离职手续,做了工作交接。

3月21日,小王在《辞职报告》上写了“ 因本人原因辞职”。

6月4日,小王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裁决不支持小王的申诉请求。

法庭对证

小王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小王要求:

1、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45,970元及50%赔偿金22,985元;

2、按9,193.99元标准补缴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

3、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年金损失7,274.39元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年金损失1,818元;

4、支付2014年服装费2,500元;

5、支付集体旅游福利费用4,000元;

6、支付2014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10,000元。

不愧是会计出身,一分一毫都算得清清楚楚,大家不要被这些数字绕晕了,其实这起官司的焦点就两个,一是公司这样逼小王辞职是否违法,二是小王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出来的。关键在于小王能否证实。

保存交涉证据

小王为了证明自己的离职,并非出于个人本意,在5月份找商场相关领导交涉,并保存了证据。

小王找商场人资部主管,表示公司出的红头文件会放入个人档案,影响自己的前途。主管说, “什么也没有放进去,因为说好的嘛。”

小王又找财务副总交谈,副总说“ 对的,对的,当初是这么说的”,并表示明天会关照相关人员。

最后小王又找了商场负责监察的领导,领导表示,“辞退你对你以后找公司肯定有影响,因为这个是要进人事档案的”、“如果你不写辞职报告,公司就可以辞退你”,辞退的依据是“考核结果不理想”。

列出工资明细

虽然小王的底薪是3,900元,但是小王实际的到手工资却不止这些。作为会计出身的小王,对这里面的门道是一清二楚,为了大家观看方便,我列了下面一张表格:

法院判决

虽然小王在3月21日,向商场递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辞职信,但是依据小王提供的5月份和几位商场工作人员的录音显示,的确存在小王说的不写辞职信,就将处罚决定放进小王档案的威胁。结合小王离职前后的情况,认定商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虽然小王下班忘记关打印机,以及不在检讨书上签字存在过错,但是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因此商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支付赔偿金。

关于工资,因为小王未能举证证明饭贴、劳防费、年终红包、过节费、海鲜大礼包、旅游费、服装费,所以不予支持。因此计算出小王离职前平均月收入为9,443.88元,商场应支付赔偿金 37,775.52元。

关于年终奖,因为商场有年终奖制度,且2012年、2013年都向小王发放了年终奖。这次是商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小王失去年终奖,因此应该承担责任,支付小王年终奖 3,717.21元。

另外小王的企业年金已经补缴,不予支付。社保和公积金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处理。要求的50%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后来小王还是不服判决,再次上诉,结果是维持原判。

汪Sir有话说

这起案例中,小王作为劳动维权者,她的行动可圈可点,但是也有失误的地方,下面我再为大家总结一下:

1.及时固定证据

小王能赢这场官司,关键就在于那3段录音。被公司逼着辞职,这并不少见,大部分人遇到了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去告。大而实际告了也白告,因为字是白纸黑字签的,被逼的证据却拿不出来。

2.对工资的构成很清晰

很多人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时候,以为只能算基本工资,其实不然。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福利津贴、加班费等等。底薪或者说基本工资就是计时工资,业务提成是计件工资,绩效、年终奖是奖金,各种补贴是福利津贴。

3.50%的赔偿金是有前提的

案例中,小王的诉求不仅要赔偿,还要额外加50%的赔偿。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提出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我们才可以提出。案例中,小王没有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跳过了这个环节,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有过错,也不一定能要到年终奖

这个案例中,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支付了小王年终奖。但是这还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完善的年终奖制度,有依据可以计算年终奖;二是确实发过年终奖,这能证明员工是符合获得年终奖的资格。

所以老板说的年终奖,那都是虚的,找工作一定要找把奖励写进制度的。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子,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83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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