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一直争议比较大。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白皮书)中,公开披露了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苗田、廊坊市通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涉及职工利用客户信息谋取利益被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并与相关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欧亚公司)于2001年6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沥青撒布机、碎石撒布机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施工总承包;公路、市政道路机械与设备维修;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
从2008年1月31日起,苗田作为乙方,先后与北京欧亚公司的关联公司永清欧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及北京欧亚公司的前身北京欧亚波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欧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苗田的劳动期限,工作岗位先后在售后服务部技术研发等部门工作。双方约定了苗田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北京欧亚公司曾召开全体职工大通过了《保密制度》。
2020年11月20日,苗田书面通知北京欧亚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北京欧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月12日,廊坊市通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通泰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苗田、莘巨龙。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维修;销售:工程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等。法定代表人,莘巨龙。
北京欧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苗田在未与北京欧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跳槽至廊坊通泰公司并带走了客户名单,与本属于北京欧亚公司的客户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北京欧亚公司提交多份廊坊通泰公司与北京欧亚公司有固定业务往来的多家客户发生的多笔购销业务。
【裁判要旨】
本案中,北京欧亚公司所主张的客户经营信息是通过该公司付出长期努力,投入大量物力和人力用以开发,并形成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属于北京欧亚公司的客户名单。廊坊通泰公司、苗田并未举证证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客户具体联系人、客户需求等重要信息。因此,北京欧亚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其次,北京欧亚公司与苗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签订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保密协议,北京欧亚公司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保密制度》,将经营、业务信息等作为绝密级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即北京欧亚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必然会大大增加北京欧亚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北京欧亚公司的交易成本,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及稳定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或使用性。因此,北京欧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苗田作为北京欧亚公司的员工,实际接触到了北京欧亚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且违反北京欧亚公司的保密约定,向廊坊通泰公司披露并使用北京欧亚公司的客户信息,廊坊通泰公司实际与北京欧亚公司主张的客户进行了交易,其行为不正当地抢占了北京欧亚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获取的稳定客户,构成侵害北京欧亚公司的商业秘密;廊坊通泰公司明知苗田的上述违法行为,但仍然使用涉案经营信息,与北京欧亚公司开展直接竞争行为并以此获利,亦构成侵害北京欧亚公司的商业秘密。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知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知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通泰公司、苗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北京欧亚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并共同赔偿北京欧亚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为经营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客户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该客户信息如果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应当受到保护,其他人行为不正当地抢占客户并以此获利,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该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离职员工使用前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相关类型企业防范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