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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网上签字〕辞职报告申请书?

时间:2023-02-18 08:19: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小王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1月28日通过微信向主管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为小王办理了离职。后小王声称其向公司通过微信发送辞职信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自己并没有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所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公司应给付其经济赔偿金3万元。小王微信辞职的行为如何认定?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既包括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纸质形式,也包括电子形式。小王通过微信方式递交辞职信应认定为书面形式,因此认定王某向公司通过微信递交的辞职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公司不用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律师提示

在实务中,不少员工选择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辞职,这些方式在法律上都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形式,其和纸质的辞职报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采用这些方式对于企业或者劳动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辞职,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发出后会即时到达,如果企业马上就批准了,劳动者将会丧失撤回该意思表示的机会,且劳动者不能以该方式不属书面形式进行抗辩;对于企业来说员工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辞职,最重要的是证据的保留问题,如果没有及时保留证据很可能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中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为了避免相关的风险,劳动者和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尽量慎重,最好采取相对正式的、双方都予认可的方式,保证双方利益相对均衡,建立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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