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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眼睛受伤的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提交后受伤

时间:2023-02-18 03:51: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媒体报道,最近,此前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闷。原本是主动辞职的他,却因为图省事套用网上有漏洞的辞职报告模板,结果无奈支付了前“东家”一笔经济赔偿金。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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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材料借鉴甚至复制网上的范文已经成了很多人的“捷径”,然而,这招在制作离职文书时很可能行不通。与总结、讲话、请示报告等一般材料不同的是,离职文书具有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离职的性质,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以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离职文书就会成为劳动仲裁或审判的证据。然而,网络上的一些离职文书范文或分享模板并不规范严谨,劳动者盲目套用离职文书模板,很可能出现错用关键词、画蛇添足、遗漏重要内容、表述不清等问题,很可能不符合实际离职情形,背离劳动者的真实离职意愿,给劳动者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在制作离职文书格式条款时,也会利用劳动者不熟悉法律的劣势,在离职文书中挖下双方无争议、改变离职原因、减轻或免除企业补偿责任等侵权的“坑”,刻意套路劳动者,并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或误导劳动者签字接受,给劳动者的维权设置障碍。

要避开这些离职文书的“坑”,固然需要劳动者擦亮眼睛,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甄别意识,摒弃盲目套用网络模板、无条件接受用人单位模板等行为,根据离职需求选择适合的离职文书内容,该用的用,该舍的舍,该选的选,该改的改,该明确的明确,该坚持的坚持,该质疑的质疑。但劳动者的法律素养、较真意识、博弈能力参差不齐,不少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不能让劳动者承担离职文书“避坑”的全部责任。

各级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劳动普法工作,发布离职文书“避坑指南”,教育劳动者了解有关离职的行为后果、法律知识和相关权益损失风险,引导劳动者正确选择、规范使用离职文书;针对主动离职、协商离职、被迫离职等不同的离职情形,依法制作标准的离职文书范本,在网络等相关媒介公布,供劳动者选择借鉴;畅通离职咨询救济渠道,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解答、帮助,支持劳动者在离职时合理维权。

劳动监察部门还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利用离职文书格式条款、统一模板刻意“套路”劳动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让用人单位付出责任代价,倒逼用人单位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离职管理行为,从源头减少离职文书的“坑”。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还有必要发布与离职文书有关的“掉坑”案例,警示劳动者识“坑”避“坑”。

避离职文书的“坑”属于劳动维权的一部分,不光是劳动者个人的事,而是具有社会责任属性。相关责任主体须守土有责,共担责任,形成合力,建立系统性“避坑”机制,努力降低劳动者的“掉坑”风险,提升劳动者的“避坑”成功率,给劳动者提供更多离职权益保障,让劳动者在离职时心里更有数,更踏实,更有底气。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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