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招聘工作的HR朋友们大多都有这种深刻体会,每天卯足劲忙碌于搜简历、初试、复试。
终于遇到合适的人选,那心里甭提多高兴了,真有种“久旱逢甘雨”那种酣畅淋漓的快感,巴不得让候选人马上入职。
但是现在有些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招聘压力大,所以很多HR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
这样的操作会不会带来一些潜在风险呢?那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事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以上的案例足以说明,事先体检的重要性。
01
体检与Offer
HR千万不要先发Offer再体检,那么如果真的先发了Offer,然后员工体检不合格了,公司能取消录用吗?
一般来说,公司给候选人发送Offer,就表示用人单位希望与候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和邀请。这样的邀请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了法律约束。但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应聘者,而非用人单位。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也就是说,对于这份Offer,候选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签字回传给公司或快递给公司,那么这个时候的Offer则生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候选人不接受Offer,则不生效,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经候选人签字后用人单位出尔反尔,不想录用候选人想撤回Offer,而候选人为了这份Offer造成被证实的利益上损失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02
猝死年轻化与职工体检
据央视新闻报道,关于猝死,世卫组织定义为,平时身体健康或看上去很健康的人,在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突然死亡。据统计,与心脏疾病相关的猝死占比最高,达80%。
目前猝死越来越年轻化,对于咱们上班族来说,更应引起重视。这个时候,就需要HR发挥作用啦,职工体检就是重要的一环。
职工体检有多种多样。从功能上看,有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等;从性质上看,有单位自主决定的福利性体检(如一般健康体检)、国家或地方统一规定的体检(如女职工体检、职业病体检)等。
其中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在一些一线城市,除了职工一般健康体检外,用人单位还必须安排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专项体检。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有较多的非公企业女职工没有享受到这一权利,尤其是一些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期的私营企业、低层次服装加工等利润率较低的行业、餐饮等职工流动率较大的行业。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在企业招聘管理中,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只有体检结果证明身体健康再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在临床上,多数猝死的年轻患者,出现意外前大多存在极度劳累、极度熬夜、极量吸烟的情况。
所以,想预防猝死,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如定期锻炼、均衡饮食、规律作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