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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理辞职报告doc〉项目生产经理述职述廉报告

时间:2023-02-17 13:54: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毅燕)生科公司是一家拥有呋喃酮生产工艺的企业,在经营中偶然得知华亿公司竟掌握其商业秘密。经查询公司系统后发现,其前员工赖某离职前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认定离职员工赖某、华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及其下属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生科公司自主研发呋喃酮生产工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公司保密制度,与公司职员、商业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等。2017年,赖某入职生科公司,任工程部文员,负责设备采购的验收及资料整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华亿公司主要从事化工领域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通过开展行业调研分析来决策和管理相关投资。曾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小姚、小金任行业分析研究员。2018年底,曾某在公司内成立呋喃酮项目组,小姚、小金负责开展呋喃酮产品的项目调研工作。

2019年3月初,曾某指派小姚、小金与赖某见面接洽,询问了解赖某在生科公司任职情况及掌握的技术资料。在获悉赖某离职前窃取了大量生科公司技术资料后,曾某指示小姚、小金以金钱利诱的方式从赖某处获取了生科公司的呋喃酮生产工艺技术信息。之后,赖某将其盗窃的生科公司技术信息以存储于U盘、云盘等方式交给小姚、小金;小姚对技术信息进行存储整理后交给曾某,曾某给赖某转账共计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以出售的方式披露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2万元。华亿公司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曾某作为华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小姚、小金作为华亿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小姚、小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令竞争对手虎视眈眈。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掌握商业秘密,但企业员工的流动性也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不确定性。竞争对手往往以利益诱惑离职员工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金钱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以出售的方式披露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并出售企业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和购买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加强保护其商业信息的意识,主动采取员工保密义务培训、签署保密协议、强化商业秘密保管方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有效的保密措施,减少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离职后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做诚信的市场参与者。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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