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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有效期 辞职报告有效期多长时间?

时间:2023-02-17 10:36: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带薪年假作为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带薪年假却被不少劳动者认为是“写在纸上的权利”。主动辞职的员工能否索要未休年假工资?带薪年假天数到底是按累计工龄计算还是按在某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疫情期间统筹休假还能再要未休年假工资吗?9月16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对这些备受劳动者关心的带薪年假问题进行解读。

带薪年假纠纷占比逐年递增

西城法院将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案件占比分别为4%、9%,11%,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分析说,此类纠纷上涨的表象背后是落实带薪年假的一些现实障碍。首先,部分用人单位“任性”创设休假制度“克扣”年假。比如有的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而是按劳动者进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年限计算;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员工迟到,规定迟到者扣除年假;还有的以各种假期抵扣年假等等。

第二,一些劳动者面对激烈的竞争就业生存压力,想休却不敢休,甚至主动放弃休假,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偏低。

第三,很多劳动者虽然知道自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对于休假情形、未休补偿标准等具体规定不甚了解。

低于法定标准 休假规定无效

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未休年假年底清零等,并以员工认可为由来执行。这样的合同条款或规定合法吗?

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张女士去年离职时与公司因带薪年假问题发生纠纷。张女士认为自己在2018年时入职满10年,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但公司每年却仍只安排5天年休假,公司应支付她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的工资。

公司则表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每年只享有5天年假,张女士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不同意其请求。张女士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刘洪宇介绍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按照此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而不是按劳动者在某一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如果低于法定标准,则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无效,应当按法定标准执行。此案中,根据张女士的工作年限,自2018年起每年依法应享有10天的年休假,显然公司安排每年5天的年休假低于法定标准,因此公司员工手册中此项规定无效。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洪宇法官说,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如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应视为无效约定。像很多公司制定的职工当年年休假未休,年底自动清零的规定都应视为无效。

疫情期间统筹休假 带薪年假难获支持

在疫情期间,许多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使用了员工的年假,那么劳动者还能再主张带薪年假吗?

杨先生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2020年春节后,因疫情原因杨先生一直在家待岗。几个月后,运输公司向杨先生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等。

运输公司表示已在疫情期间安排杨先生休完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并提交了《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年休假抵扣办法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考勤管理的通知》、待岗通知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运输公司已经安排杨先生在停工期间已休2019年和2020年度的年休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洪宇法官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 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或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秋后算账”要注意仲裁时效

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的用人单位以员工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对此,刘洪宇法官表示,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而加以区别。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索要未休年假工资,大多是在离职后“秋后算账”。因为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等原因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占据了不少的比例。

刘洪宇法官提醒说,索要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提起仲裁超过时效,就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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