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王先生于2018年3月到A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总务主管,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6000元,薪酬于每月10日支付。
2018年7月底,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填写了书面申请。
A公司同意了王先生的离职申请,但要求王先生与公司做好书面的工作交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
由于人手紧缺,A公司虽然积极组织招聘工作,但一直未找到合适人员接替王先生的岗位。直到8月24日才不得不指定了一位同事-张女士接替王先生的工作,王先生与张女士做了匆忙的工作交接。虽然张女士强调自己仍有许多疑问,希望王先生再留几天安排交接。但王先生执意离开了公司。
在王先生离开A公司后的第一周,张女士经常打电话或发微信给王先生询问工作事项,王先生只要有空就一一回复。后由于电话过多,王先生不胜其烦,索性不再回复或接电话。
2018年9月10日,王先生未收到A公司的工资。
打电话询问后,A公司称:由于王先生未做好完善的工作交接,A公司暂时扣押王先生8月1日-8月25日期间的工资,待王先生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再行支付。
王先生十分气愤,一怒之下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诉。
---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涉嫌违法,责令A公司应立即向王先生支付工资。
理由如下:
(一)A公司以王先生未执行工作交接为由扣押其工资不合情理。
1王先生于2018年7月㡳即向A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直至8月25日离开.A公司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人手配合王先生完成工作交接.但直到最后一日A公司才安排人员与王先生做交接,准备不足,导致工作交接效果差.主观上是A公司管理上的不足导致的后果,不应将责任推缷至王先生身上.
2.王先生离职后,与A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王先生拒绝再提供工作上的沟通是合法的.公司因此而认为王先生不配合交接,未完成工作交接不合理.
(二)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王先生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为A公司提供了实质的劳动。A公司应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资,A公司以王先生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劳动者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的权利最多只是暂缓不付经济补偿金。却没有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后果和建议---
(一)公司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会有什么后果?
本案中王先生主动提出辞职,A公司虽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若王先生继续追究,A公司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公司应如何管理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问题?
1.务必安排监交人。一般由人力资源部委派,涉及财务问题,尤其是借款必须结清。由财务部门一并参与检核,交接完毕后,监交人要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2.将交接与面谈相结合。面谈要人性化,了解离职员工的想法,并做好沟通。
3.尽量不要使员工带着情绪离开;
4.交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并安排人力资源部建立及保管好离职人员交接工作档案,以随时备查。
5.调整薪酬构成项目分月发放规定,使结算周期延长,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加与劳动者薪酬结算的时间段.如:将一份薪酬分为工资部分和奖金部分.2月份的工资+1月份的奖金于3月初发放;3月份的工资+2月份的奖金于4月份发放; 循环往复.
6.在规章制度里强调工作交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