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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妙手书生
几天前,一位高校教师来吐槽说,“我向学校要求提前辞职,但人事部门拒绝了我的辞职报告,说我合同期未满辞职是一种不诚信行为,而教师为人师表怎么能不诚信呢?”
对于人事部门的说法,这位教师感觉无言以对,只好灰头土脸地回来了。
一
我们经常从判决书中看到,在高校教师辞职官司中,校方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会指控说,教师合同期未满辞职即提前辞职,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法庭不应当支持这一诉求,否则就等于鼓励社会不诚信,不能培养契约精神,而教师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合同约定。
校方律师的这一说辞,也是很多吃瓜群众的看法,在教师辞职新闻的评论区里比比皆是。
其理由是,教师既然之前亲手签了聘用合同,承诺要为学校服务8年或10年,但现在刚服务了2年或5年不到就要辞职走人,怎么能算是遵守合同约定呢?怎么能算是有诚信呢?“人无信不立”,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被教师丢到马里亚纳海沟去了吗?
虽然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校方律师的指控和吃瓜群众的吐槽。然而,要如何正面回应这一类说辞,却不是容易的事情。许多高校老师在要求提前辞职时,都觉得自己好像理亏一等,不敢也不能在人事部门面前或在法庭上为自己做出有力辩护。
二
“提前辞职是不诚信行为。”这既是法律指控,也是道德指控,而后者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提前辞职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道德指控就会失去大部分效力;还存在的一小部分指控理由是,这样的辞职会给学校或全社会带来损失,由此不应当得到鼓励。
至于高校教师提前辞职是否会给学校或全社会带来诸般损失,而学校不认可提前辞职就不会带来同样的损失,这是另外一个可以单独讨论的话题。
绝大部分人会简单地论证说,教师既然之前承诺了合同期,就应当安心工作,等待合同期满了再要求离职走人,否则就违背了这一承诺,也就是不诚信。
这一论证看似合理,但其实犯了两个方面的错误。其一,没有全面理解高校聘用合同的真实意思;其二,对任何人的道德要求不能取代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
我们先讨论第二点。
虽然大多数人在理论上会承认,尊重每个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不能“以礼杀人”,但同时又对教师行业提出了非常高的道德要求,以致于在赞美教师是“灵魂的工程师”、“蜡烛和春蚕”等等时,忽视了其依法享有的辞职权和流动权。
这里的辞职权和流动权是指,教师有权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重新选择职业或新学校,而只要合同内没有约定辞职必须经过学校批准,那么学校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其办理辞职手续,只是教师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道德是高线,合法是底线,只要没有跌出底线,就应当首先尊重教师依法享有的逐项权利,之后再对其提出道德方面的更高要求,例如“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的大部分条款。
而如果忽视了教师依法享有的辞职权和流动权,那么其他任何道德要求就很有可能沦为道德绑架,甚至以无理由的道德要求来侵蚀教师的合法权益。这反而既会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给学校和全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四
对于第一点,应当追问,什么是高校聘用合同的真实意思。
绝大多数人不认可教师提前辞职的理由是,合同里约定了合同期限,诚信就意味着履行完这一期限。
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在约定合同期限的同时,合同里也约定了违约条款,即如果教师不能够完成合同期限,则应当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违约情形一般包括自费出国留学、因公出国逾期未归、擅自离岗、调动和辞职等,而辞职是最为普遍的违约情形。在约定了违约情形之后,合同就会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按比例退还入职待遇和学校资助的各项培训费用等。
由此,遵守合同,不仅包括履行完合同期,也包括提前辞职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违背诚信的情形仅仅是指,合同期未满离职却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自费出国留学不归、因公出国逾期未归或擅自离岗等。而只要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且教师提前辞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就是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事,而没有任何违背诚信的问题。
至于提前辞职是否会给学校带来损失,这是学校在拟定合同时就应当考虑过的,而不是教师现在必须来考虑的;否则,学校就能够以提前辞职会带来损失为由,拒绝协助教师办理相关手续,从而侵害了教师依法享有的辞职权和流动权。
在实际案例中,绝大部分辞职官司表明,学校往往会不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而仅仅以合同期未满为由拒绝教师的辞职。既然合同中约定教师的辞职条款,对照合同的真实意思,学校拒绝教师辞职且扣押其人事档案,才是真正的违背合同和违背诚信。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诸多生效判决正是这样做出的,都不会支持学校的辞职审批权,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一解除合同的条件。
五
有人会说,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的辞职预告期留给学校的反应时间太少,教师合同期未满提前辞职会打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比如下学期的课程没有老师上,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搭建的实验室半途而废等。
这种看法有时非常普遍,也是人事部门回应教师提前辞职的惯用说辞。但需要思考的问题包括两个。
其一,法律为什么规定,所有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都是30天,却不单独规定教师的辞职预告期是6个月或以上呢?
其二,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教师提出辞职30天后,就会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2002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期未满辞职而不被所在单位批准,应当等待6个月之后再次提出,即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保证工作和服务的连续性。
然而,这一规定被2013年发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所取代,进而被2014年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所取代。
新法优于旧法。这一修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企业劳动者在辞职权和流动权方面法定权利的平等。
显然,所有劳动者在法定权利上的平等,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其法律上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越于学校对教师提前辞职的反应能力,而学校也应当对之做好相应预案,不能以自己反应能力的不足来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教师在提出辞职30天后就开始办理相关手续,是几乎闻所未闻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接受友好协商,教师提出辞职后至少3个月到6个月才会办理完相关手续,同时也会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交接;而如果学校不接受友好协商,却逼迫教师去打辞职官司,那么整个官司将会持续一年左右,使得教师和学校都有足够时间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与此同时,新学校所能接受的入职期限普遍是6个月到1年。这也使得,教师办理辞职手续并不十分紧迫。
再退一步说,学校是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一方,自然应当预期到,教师有可能在合同期未满时提出辞职,也应当对此做好心理预备和工作预案;而以合同期未满为由强调单方面的辞职审批权,实际上是侵犯了教师依法享有的辞职预告权,以扣押人事档案为手段,来主张人事争议的发生,更是恶意欺负教师的弱势地位。
由此,这位教师不用再困惑,只要提前辞职,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是遵守合同约定的诚信行为;而“人无信不立”,更多是指着不遵守合同约定的部分高校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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