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0月,小李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原公司)。2014年8月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小李声称其在2015年1月获得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新公司)的录取通知书,但因为原公司不能出具离职证明以及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不能去新公司上班,此后小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赔偿其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针对小李未能在离职时及时领取离职证明争论不休,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没有举证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方败诉并且承担赔偿因此给小李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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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单位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以及出具过书面的离职证明。否则单位会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因此无法寻找好工作或者因此无法正常入职新的单位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仲裁庭主张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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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要办好离职手续并且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因为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错失工作机会的话,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已经离职的员工,单位也要保存好离职证明的文本,未来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会在单位一方,保存好证据才能以备不时之需。
文丨王佳楠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