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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直接交给老板吗—业委会成员辞职报告交给谁…

时间:2023-02-14 15:07: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对很多企业管理者来说,最不想遇到的就是核心骨干人员的离职,而且很多都是提交辞职报告后还无法挽回的,有时候就会出现老板、管理者让HR不要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或拖延办理离职流程的事情。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吴六系某企业HR,今天收到了技术部经理的辞职申请,但老板并不同意他的离职。老板与技术部经理经过多轮沟通挽留无效后,指示吴六拖延给吴六办理离职手续并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吴六甚是苦恼,老板的这个要求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企业的相关行为已经触犯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两条法规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所以上述案例中,吴六公司这位要辞职的技术部经理如果跟公司无未尽义务的特殊协议在身,则其提出的离职要求是合法的,公司应当在提出离职30日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

如这位老板坚持不予开具离职证明,则该技术部经理可以通过调解机构、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权。

其实用人单位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其实伤害的不止是员工,还有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造成劳动者无法去新单位入职,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赔偿。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HR同学会」建议用人单位对待员工离职一事还是要尽量保持平和,可以通过良好的企业福利制度和晋升机制来留人用人。对于无论如何都留不住的员工,不如该放手时就放手。

好啦,今天的话题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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