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关于乡镇人大何时召开,如果是换届,应该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如果是每年的例会一般要在3月底前开完。如果临时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些地方因为特殊原因,常常拖到下半年或者不开,这是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问题。每年一到两次、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人代会会期至少需要两天(如遇换届选举,班子人选从提名产生到会议选举必须经过“三上三下”程序,就需要一天时间),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少于一天。会期的确定以开好会议为准,不能只赶时间,图次数,走形式,更不能既是人代会,又是乡镇工作安排会,眉毛胡子一把手抓。
三、关于主席团的组建。主席团由5至9人组成,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不作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务。
四、关于乡镇每次召开人代会是否需要重新选举主席团。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都要从本级代表中依法选举大会主席团。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领导机构,召集人代会必须在大会主席团的组织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依法都应经过会议选举产生,方可行使大会职权。 五、乡镇每次召开人代会是否要成立临时党支部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成立。这是因为在人代会上成立临时党支部只是权宜之计,并非法定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大会选举,防止出现意外和偏差。如果没有选举任务,无需成立。 六、关于乡镇人代会上人大主席团能否作报告以及人大工作报告的名称。至于乡镇人代会上人大主席团能不能作工作报告以及人大工作报告的名称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目前,乡镇人大运作管理也不统一,工作报告名称也不尽一致,有的向大会作报告,有的不作;有的名称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也有的是乡镇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考虑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主持并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开人代会时,人大主席团主席应该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监督。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的全称应该为“某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七、关于谁作工作报告的问题。本来这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乡镇干部调动频繁,以致谁作报告也成了问题。一般应该由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来作,但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调离了本行政区域,那么经过乡镇人大主席团同意,工作报告也可由其副职来作。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域、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则在议程安排上,任由他们作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然后再接受辞职。八、关于企业负责人和非代表人员参会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其他非代表人员未经邀请不能列席会议,更不能代替正式代表非法出席会议 九、关于辞职问题。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如果是乡镇长、副乡镇调离,应由辞职人向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大会决定。如果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那么主席、副主席职务也就相应终止,因而不需要再辞职,只需要由主席团发出公告即可。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异动。不管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还是主席、副主席都必须提出辞职请求,并经过大会通过。
十、关于是否需要在会议上答复代表建议意见的问题。多年来,一些乡镇都是采取在人代会上直接答复代表的方式。往往这种答复就成了办理,会后,没有去落实。代表建议的办理,必须在闭会之后,由主席团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交办,并督促落实,答复代表。人代会上可以对上一次大会提出的代表建议办理作专题汇报。
十一、拟任人选需不需要组织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读组织的推荐名单。组织部门可以向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表现情况。各代表团可以把组织的情况介绍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进行传达,但是,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不能在大会上进行宣读。
十二、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能不能作出审议意见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赋予乡镇人大有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力,并未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其他工作职能和内容。审议和讨论词义不同,意又不同,作用更不相同,审议是法定的监督,提出审议意见是县级人大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和运作方式;而讨论仅仅是讨论,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无权作出审权意见。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但不能作出审议意见,要求政府落实整改。
作者:张天科(宝鸡市金台区人大机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