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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交辞职报告几号生效

时间:2023-02-14 07:22: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编者按:劳动者用餐时间是否计入考勤时间?“朝九晚五”工作时间是八小时,还是扣除用餐一小时之后的七小时?



原告: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杜心亮。


被告自2018年12月19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原告对被告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被告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2020元,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2020元,原告应当依法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的工资。2021年农历春节,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发放春节加班费1200元。


  2021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人事处递交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公司不交社保,原告人事要求被告找经理处理该事宜,被告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当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了2021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补缴。


  另查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由吴中区木渎洁洁洗涤用品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杜心亮系吴中区木渎洁洁洗涤用品店经营者,该洗涤用品店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洗涤用品(不含危险用品)。


  再查明,被告杜心亮以原告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52861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垫付社会保险费16000元。该委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21]第959号仲裁裁决,要求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杜心亮加班工资差额30370.63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其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30370.63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杜心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考勤表显示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的加班时间、考勤记录工作班次数以及工作8小时为1个班,工作12小时为+0.5个班,工作16小时为+1个班均无异议。原告表示其愿意支付被告加班工资,但吃饭时间应予以扣除,具体为一顿饭扣除半个小时,8小时的班扣除半小时,12小时的班扣除一小时,公司员工手册虽对用餐时间是否计入考勤未有记载,但其曾于2010年将上述考勤规定书面通知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工会复函该规定经公示后执行,其曾经向被告口头告知过该规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通知函一份,收函单位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落款为原告,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载明吃饭、休息时间不计入上班考勤;2.回复函一份,收函单位为原告,落款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载明2010年12月22日的通知函已收到,请原告公示后执行。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该公司从未看到过上述通知及回函,也无人口头告知该规定,故对原告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扣除用餐时间不予认可,其一直都在岗位上用餐,不能脱岗,故用餐时间不应作扣除,同时表示其工资构成还包括转正工资200元/月及全勤360元/月。


  关于未为被告缴纳社保原因,原告表示因被告当时有社保,需要被告原有社保断掉,其才能缴纳,其当时以为被告经营的店铺需要交社保,故未为被告缴纳社保。其公司的其他劳动者如有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其都会让劳动者签字放弃,因被告自己有社保,因此未与被告签订书面放弃社保的材料。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在面试时就向公司提出需要缴纳社保,但公司拒绝缴纳,公司中的大部分员工均是该情况,直到2020年10月公司才开始陆续为大家缴纳社保,如不愿意交的则要录音签字放弃。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社保缴费记录截图打印件、天眼查截图打印件、加班费领取表、通知函、回复函、劳动合同、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附卷佐证。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关于加班工资,根据考勤记录可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确实存在平时加班、周末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现双方对是否扣除用餐时间产生分歧,原告的员工手册中并未载明用餐时间是否计入考勤时间,原告虽称其曾口头告知被告该规定,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认定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并依此计算加班工资。至于被告主张的转正工资200元/月、全勤360元/月,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法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纳。此外,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中的工资构成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2021年春节加班费发放记录有被告的签字,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计算的金额30370.63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能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因此向原告提出辞职,故被告因此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经核算仲裁裁决所确定金额16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苏州市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杜心亮加班工资差额30370.63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合计4637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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