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群里总是看到小伙伴们在讨论关于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很多朋友对于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的经济补偿标准存在困惑,也有一些朋友认为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让他走人而不用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朴素的价值观放在这里并不完全正确,对于企业来说,开除一个试用期的员工并非是零成本的,具体说来,是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的:
一、员工自行提出离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自行提出离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形下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均对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情形、严重违纪的行为和后果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且对员工进行了充分公示,有员工的签收确认书,那么此时公司依据此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经过试用期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确实该员工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公司HR与该员工多次沟通后,该员工也理解自身确实与公司不匹配,那么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四、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解除该员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对于公司来说又必须让该员工走的话,那么在试用期内解除该员工对于公司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坏事,及时的止损可以避免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支付更多的成本。本质上,这种情形下就是公司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员工解除时,经济补偿/赔偿的标准无外乎以上四种情形,小伙伴们快收藏备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