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了,一直负责西南片区的营销业务。现在公司上个月突然通知我由我接手东北片工的营销业务,并将西南业务全部交出,但对我的绩效考核未有改变,仍然按照西南片区的成熟业务量进行考核,其实是变相的在逼近我的离职,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四川龚先生
锐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以得知:
一、双方协商一致是员工调岗的基本原则
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约定:“企业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生产经营状况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薪金”,这种约定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该约定实质上赋予企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根据法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二、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的法律依据的例外情形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法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
具体表现为:调整前后的岗位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调整后的岗位应当可以胜任或者经过培训之后可以胜任;工资待遇不能显著降低。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这种变更就是违法变更,劳动者有权拒绝。
2、 经营方式发生转变,企业转产和重大技术革新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方调岗,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并没有什么不当。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
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
4、 医疗期满变更
在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依据员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为由,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法定事由的调岗,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劳动者所处的岗位及提供劳动的不同,适当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总结:
面对调岗,员工可以可因调岗调薪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 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及步骤还是需要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避免因误操作而拿不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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