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芒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获悉,《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已印发下达,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经费由财政保障或从单位经费中支出的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聘用人员,经费从单位经营性收入中支出的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按服务单位类型和经费保障渠道,分为雇员和临聘人员两类。雇员是指经政府同意,由财政保障工资福利,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雇用人员协助服务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按岗位分为普通雇员和专业技术雇员两种,其中专业技术雇员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临聘人员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且工资福利费用从单位经费中支出的人员。各区可根据工作情况对临聘人员进行岗位分类。
第五条 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的,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社会人力资源机构为用人单位。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能在财务、执法、涉密和人事管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七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如保安(门卫、传达)、保洁、绿化管理、食堂、会议服务、水电维修、物业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不再聘用编外人员。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外包服务商。
第八条 聘用编外人员坚持工作需要、总量控制、辅助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编外人员:
(一)执法部门编制人员不足的;
(二)政府窗口服务单位编制人员不足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编制人员不足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任务,编制人员不足的。
第十条 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量,各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员额总量,以及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全市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一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本区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能突破核定的员额数,个别因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需要,需要增加编外聘用人员,人数突破控制总量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按从严原则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由市、区两级政府从严从紧审批。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在征求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审定。各区聘用编外人员超出本区员额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其中雇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采取用工单位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或联合招聘等方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区人社部门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或联合招聘。考试内容由用工单位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设定。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岗位不宜公开的岗位,经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按公告、报名、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各区、市直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情况需在招聘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区人社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用工单位应对新聘雇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市直用工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雇员按月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工资调整、享受补助以及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编外聘用人员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岗位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确定,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雇员的工资福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确定,并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变化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资状况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临聘人员的经费由单位承担,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雇员和新进的临聘人员采取社会化管理方式,原单位聘用的临聘人员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转为社会化管理模式或逐步消化。市直用工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依法依规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管理,市直用工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一年一签,管理费由市直用工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商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的,进行员额减控:
(一)用工单位聘用编外聘用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
(二)编外聘用人员聘用期满用工单位不再续聘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编外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编外聘用人员自动辞职的。
编外聘用人员辞职、辞退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员额核定。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统筹管理、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以及雇员工资标准和五险一金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财务开支监督管理。用工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申报、岗位职责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编外聘用人员招聘、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市、区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全市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区政府。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视其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和各区政府过去制定出台的有关雇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