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疫情期间居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交微信证据证明其于家中进行工作,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2020年3月-7月10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未复工期间的工资11466元,综上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工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1、2009年9月1日,柴某入职天津某幼儿园,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19年5月,柴某被任命为安全副园长。天津某幼儿园于2020年中下旬放假,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开园,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复工。2020年2月至5月期间,柴某居家按照教育局及单位工作群等要求进行了部分任务传达、文件转发等工作。2020年4月12日,天津某幼儿园曾通过微信召开全体中层会议,研究应对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发薪等事项,一致通过用现有资金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决定。柴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7月13日。
2、2020年7月14日,柴某向天津某幼儿园发微信称,因拖欠工资提出辞职。疫情前柴某月应发工资6500元,其中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绩效3000元;天津某幼儿园主张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实际月平均工资金额为3967.9元。
3、柴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天津某幼儿园支付2020年3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红劳人仲裁字(2020)第183号仲裁裁决裁决支付员工2020年3月至7月10日工资1146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19.37元;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员工2020年2月至6月生活费差额为4735.12元,驳回了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诉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单位支付员工2020年3月至7月10日工资1146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34元。
【管理提示】
1、鉴于疫情对于各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冲击,如因疫情导致延期复工的情况,建议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及地方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延期复工生活费,如未及时支付待岗生活费,存在劳动者主张未足额支付报酬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2、提示用人单位如因生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情况,建议单位事先与劳动者或工会进行民主协商,并获得职工的谅解,但延迟支付工资最长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如经过民主程序一定程度上避免认定单位存在过错,进而可能会规避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劳动者是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但提示劳动者如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再以拖欠工资主张经济补偿,则可能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2、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且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全体员工相应的减薪,劳动者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则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