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可以融洽如一家人;也可以争锋相对如仇人。当然我们谁都不能保证在宜家公司呆一辈子,也不能保证永远不被辞退。在员工正常情况下辞职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了。但是倘若在这件事情上遇到了不公正的处理呢。假如我们被公司“旷工”了,那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案情:
2012年8月24日,A公司的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2013年9月,北京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那么“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而替代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旷工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企业应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旷工”数天可“视为自动离职”吗?
视为自动离职”是原国有企业管理中一个常见的词,主要是针对个别员工,在辞职等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企业对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劳动法》实施后,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有“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也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来规范自动离职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