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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社保要写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2-13 04:52: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日,与本所同仁讨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在数月的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仍未予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当事人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说明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予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当事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还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

在本案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问题上,双方律师展开辩论。被申请方律师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本案申请人在递交书面解除通知后马上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同仁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前置要求。而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过错情形下,劳动者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

我个人意见和同仁一致,本案当事人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为目的的,授予了劳动者很多与用人单位“不对等”的权利,毕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其中劳动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就没有这项权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任何理由。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造成损失,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离职提前三天;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依据协商决定离职时限;用人单位存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秒辞,连个招呼不用打;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提前三十日。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例释法

案例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1409号

基本案情

尤路、石块儿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署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17年2月14日,尤路向石块儿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载明:“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根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30日内出具解约证明,劳动关系在本人收到解约证明之日起解除,否则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

一审观点

尤路因石块儿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而提出解约,那么这个解约无需提前通知,更不需尤路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在尤路提出解约的当日而解除。此后,即便尤路天天到石块儿公司报到,也不能视为尤路在为石块儿公司进行工作、更不能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

中院观点

2017年2月14日,尤路以石块儿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相关法律赋予劳动者可随时行使解除权,无需提前30日通知,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并无不妥。

高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相关法律赋予劳动者可随时行使解除权,无需提前30日通知,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尤路以石块儿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判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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