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引起的赔偿纠纷频发,发生纠纷的原因一般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让劳动者写辞职报告,HR在社会保险减员变动申报表中“减少原因”一栏填写“辞职”,导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的HR,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减员原因要慎重,同时要规范手续,防范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让劳动者写辞职报告,该做法不好,有风险,实践中发生了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自己辞职,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从而未去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例。
因此,比较好的做法是: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征求劳动者的续签意愿。征求意见时,一定要注意:写明“单位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能作为要约,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不能视为劳动者不续签,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发生了这样的案例;必须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出回复,否则视为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者收到此征求意见的表或函、确保是其真实回复,最好让劳动者当面签收、回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在填写“减少原因”时,一定要看看劳动者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就不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鱼峰劳动监察大队 贺飞跃/文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