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如果再给我次机会,我还是不还手。你说,受皮外伤和保障乘客安全,选哪个?”沈阳162路公交司机李军撸起袖子,露出右前臂两条结痂的抓痕说。
半个月前,在沈阳皇姑区珠江街天山路公交站点附近,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因坐过站,与李军发生口角,用皮包多次抡打他头部。其间,李军停车后一直没有还手,只用胳膊格挡,准备报警时妇女下车离开。李军告诉记者,公司内部规定“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李军是被殴打不还手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之一。近年来出现了交警、行政执法人员、物业保安、医护人员、公交司机等被骂、被打事件。许多单位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作为内部规定,并设置有“委屈奖”对员工加以安慰。记者采访了多名“受委屈”的员工,他们告诉记者,自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遵守职业操守、迫于舆论压力、担心丢工作的考量,也有许多无可奈何。
两年被打30余次不还手
39岁的李军说自己是个“暴脾气”,以前遇到不讲理的乘客会怼回去。两年前,公交公司对他的一次处理让他收敛起来。
2016年3月,李军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附近,因避让同行车辆急速左转致使乘客张某摔倒,随后张某用非常难听的字眼对李军谩骂了15分钟。在李军进站停车时,张某上前拉拽、捶打李军。李军气不过,还了手。
乘客报警后,警察认定为互殴,因张某头部多处淤血,右手中指韧带断裂,李军赔偿医药费。公交公司让车队队长带着李军去医院赔礼道歉,随后,依照公司“不能讲服务忌语,更不能动手”的规定,要将李军辞退。因李军妻子瘫痪在床,10余名工友又联名求情,最后处罚改为罚一个月工资、接受批评教育后重新上岗。
同在窗口服务业的辽宁青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张旋铠告诉记者,“打不还手”只是形象的说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写入《员工守则》的“耐心回答咨询”“积极解决问题”“礼貌对待业主”等说法是有的。
“知道我们被打的保安很委屈,可是一旦出现‘某某物业保安打人啦’的新闻,公司形象全毁了不说,还可能让单位领导丢工作。所以最佳解决方案就是‘忍’”。张旋铠说。
李军告诉记者,打自己的张某不仅没被处理,还嚷着“见你一次打一次”。沈阳某路车队队长蔡国安给出了这样一组“寒心”的数据,他带队8年期间,30起类似事件中,24起经公安部门处理,18起没有结果。有的是打人者逃跑证据不足,有的是伤者未愈无法处理,还有的是起初乘客坚持正义,但在后续调查中怕连累自己不愿做进一步说明。18人没有得到安慰和赔偿。
从此,李军“学乖了”。此后两年间,因停车站点问题、维持车辆卫生运营秩序、交通事故等遭打骂30余次,每次他都忍下来。除了护住要害、报警之外,没有别的办法。为此李军拿到了共计150元的“委屈奖”,可他并不觉得光荣而是憋屈。
单位不能以此随意开除员工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法律允许公民“还手”,为何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允许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生效,需经民主程序产生和公示。即使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和公示,当员工被打时,其效力也应自然“降格”。“因为规定内容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王金海说,“单位更不能以此随意开除员工。”
“当然,‘打可还手’并不是鼓励任何员工任何时候被打了都可以还手,还要看一些特殊的职业和岗位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王金海补充说,“代表政府形象的公职人员如交警、城管等,还有公交司机、保安等,保障公共安全是首位的,不能为了还手而违背了职责。”
乔力就因为职业操守而选择“打不还手”。乔力是沈阳某三甲医院急诊门诊男护士,工作8年。6月7日,他被3个病人家属按在地上殴打,造成眼眶骨折,胸肋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我是护士,要有职业操守。面对患者和家属,总不能打回去吧,那把法律规定搁哪了?”
在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执法分局工作5年的闫永政,提起网上一些一边倒的谩骂也有苦衷。“我们是公职人员,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当然不能还手。如果强制执行,被人拍视频发网上就会被说成‘暴力执法’。现在工作都是一人录像,多人执法。所以你就会看到一个壮汉被一人追打,另一个同事只能在一旁录像的画面。”
发“委屈奖”不是长久之计
“不是用人单位不心疼员工,我们也想了很多对策,比如颁发‘委屈奖’,定下有条件的还手规定等等,但这些都不是长久之计。”张旋铠说。
2009年开始,沈阳市各家公交公司为了弥补公交司机因“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受到的伤害设立了“委屈奖”。企业成立之初,张旋铠也尝试过这样做,但是,被打的物业保安领奖后受到了一些冷嘲热讽,不久后因受不了心理创伤而离职。并且,在职的保安工作积极性也大受打击,遇到闹事的业主能躲就躲,不出面解决问题,反而损害了公司形象。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委屈奖”的设立是单位对职工行为的一种认可,有助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准,但也存在误导员工做一个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老好人”的可能性。对待不文明现象时,如果谁都不出面制止,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以暴制暴不可取,那适当的正当防卫是否可行?蔡国安所在车队曾研究制定了一套标准,最终因难把握而不了了之。“是打在脸上能还手,还是被打出了血能还手?是推搡、格挡算还手,还是双手擒住对方算还手?很难去规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还手,什么算作还手。”
蔡国安认为,一方面,“打不还手”可能会助长滋事者的气焰,另一方面,如果不严格追责,滋事者会更加肆无忌惮。
近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吴玉香、李文三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王金海呼吁相关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让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者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面对员工“受委屈”,用人单位要承担起保护员工的责任,比如重视员工心理疏导,医院设置警务室,加强安保工作等。“息事宁人是对恶习的纵容。”王金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