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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辞职报告样表

时间:2023-02-12 13:01: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陇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孙嫱)员工离职后,被原单位人员继续领取工资竟达12万余元。4月12日,记者获悉,华池县法院日前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华池作业区庆十二转生产单元原站长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平凉兴瑞益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兴瑞益明公司)员工驻华池县作业区庆十二转生产单元社会服务队原副队长梁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程某在办公室和梁某商议,梁某在填写庆十二转干活的兴瑞益明公司员工考勤表时,将已离岗人员虚报成在岗,并将虚报的人员工资套出后,梁某每月分600元,剩余的归程某所有。梁某表示同意后便在每月上报的员工考勤表上虚列离岗人员,经程某签字确认后上报兴瑞益民公司,套取兴瑞益明公司资金,因兴瑞益民公司员工工资推迟2个月发放,从2013年9月份开始,当月4日套取8012元,程某分得7412元,梁某分得600元。之后每月初,梁某将虚报人员领出来的工资自己分得600元,其余的钱款交给程某。截止2015年6月7日案发为止,程某、梁某虚列离岗人员考勤110次,骗取工资22笔,共计140750元,除将18150元钱用于所在井区开支外,剩余122600元程某分得109400元,梁某甲分得13200元。2015年9月22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程某担任生产单元站长期间,利用管理井区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伙同梁某虚报在岗人员,骗取兴瑞益民公司拨付的工人工资,将1226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经查2人虚报看护人员套取了平凉兴瑞益民公司的资金,其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并没有侵犯采油二厂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程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但2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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