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女员工与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公司因为裁员没有与她续签合同。离职之后,她意外发现自己在公司期间就已经怀孕,按照相关法律,公司不能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仲裁。
据介绍,2019 年 3 月 1 日,孔某于入职如东县某电脑公司,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公司和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她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22 年 2 月,公司告知她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因单位效益不佳需要裁员,所以就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她未提出异议。同年 3 月 1 日,公司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然而,几天后,孔某到医院去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且怀孕时间是在上班期间,当时并不知晓。于是,她去公司找经理,说明情况并拿出《诊断报告》,提出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公司经理表示,公司下发通知前告知了相关情况,但孔某没有提及怀孕这件事,所以要求不能满足。无奈之下,孔某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此案,并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此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是否需要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这两个问题,仲裁员董小莉进行了分析点评。据介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 " 三期 " 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 " 三期 " 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知道自己怀孕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处于 " 三期 " 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电脑公司已提前告知孔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孔某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孔某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她因医院诊断才确认自己怀孕,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支持了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对于 " 三期 " 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对女职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 " 三期 " 中的某一期。对于女职工来说,应及时将怀孕事实告知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