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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到病假只有辞职报告〉员工病假辞职报告怎么写的

时间:2023-02-12 00:05: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市民姜女士在湖城一家私企当前台,已经工作两年了。上月,姜女士因生病和上司请了三天病假,医生给姜女士开了病假条和诊断证明。

三天病假休好后,姜女士照常到单位上班。让她始料未及的是,上司突然把姜女士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病假无效,理由是姜女士没有提供医生开具的医药单。“他说我已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劝我主动辞职。 ”前天,本报法律帮帮团邀请到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许熙艳律师到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姜女士打进电话,向许律师求助,这种情况下,她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熙艳

姜女士上司所说的“病假无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需要延长病假期限也是可以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提到,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我现在想尽快辞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 ”姜女士又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即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许律师说,如果单位只是口头告知劳动者要主动辞职,而实际上没有侵害到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辞职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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