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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当纪律委员辞职报告—团支部委员不想当了怎么辞职…

时间:2023-02-11 23:25: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飞劳动法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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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底就开始提交辞职单了,老板不批被打回来。后面九月份又提交一份,拖拖拉拉跟我说半天,总之是答应我十一过后就可以走人了,后面十一回来换了领导,跟之前老板谈好的十一中旬走人被推翻了,拖到现在都走不了,*的,干了7个月工资一分没涨,我说要走了,说涨500,说了一个半月也没有涨,前两天拿了加薪单给我直接让我扔垃圾桶里了!!现在请假三天。呆家里,就是不想上班。本来想自离的,*的,压一个月工资呢!!!怎么办啊!!”

——某劳动者发帖诉苦

上述情况是很典型的员工要辞职,单位不批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真的没有任何的办法了吗?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以外(关于劳动者单方辞职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可见本公号之前发文《 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 》),劳动者还可以适用第三十七条的无条件解除规则。至于解除的时间,该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提前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似乎劳动者辞职必须要有提前量,那么如果没有提前量时,就产生如下几个大家疑问的问题:

一、没有提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

二、用人单位不批准,是否就辞职不成了?

三、用人单位没有批准,他不来上班,是否可以认定旷工?

四、劳动者违约离职,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五、没有提前通知就离开,是否需赔偿损失?

六、用人单位不批准但劳动者仍离职时,用人单位能否扣工资?扣工资时怎么办?

七、用人单位不批准但劳动者仍离职时,用人单位能否不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扣押保证金、证件等不还?

以上这些问题,从常识上来看,好像答案都是肯定的。但如果从劳动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来看,却可能并非如此。

NO.1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辞职?

这要看具体情形。

关于劳动者辞职的问题,如果是辞职“申请书”,那就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的请求,既然是协商,另一方当然有不同意的权利。

但如果是辞职的“通知书”,此系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无任何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用人单位同意。

所以记得,要写“离职通知书”!

NO.2

用人单位不批准,就不能辞职?


如前所述,无任何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用人单位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辞职要有提前量,但是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做出意思表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批准,都不影响劳动合同已解除的事实。

NO.3

用人单位没有批准辞职,员工直接不上班,

算不算旷工?


我们见过不少的企业,在劳动者辞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不来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辞职权是形成权,只要辞职了,劳动合同即已解除,用人单位所做的考勤管理无效,单位并不能以员工旷工为由作纪律处分。

NO.4

劳动者违约离职,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提前多少天提出申请才可离职或要服务多久才可离职,否则需承担违约金。

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以及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除上述两情形外,无论是劳动者没有依约定提前离职或没按法律规定离职,均无须支付违约金。

NO.5

没有提前通知就离开,确实需赔偿损失,

但用人单位要主张赔偿,难度极大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要证明劳动者的提前离职造成了损失,举证难度极大,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价值不大,当然,工友们也应考虑企业经营需求,勿随意离职以免造成企业损失。

NO.6

用人单位不批准但劳动者仍离职时,

用人单位能否扣工资?扣工资怎么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即便劳动者没有按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即支付工资。

NO.7

用人单位其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典型违法行为:

不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扣押保证金、证件不还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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