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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就走人了吗、辞职报告上交之后不批可以走人吗!

时间:2023-02-11 22:49: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每到春节,职场上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有人急于找到一份工作,也有人趁着节假日辞工回家。2月11日的《法治》专版曾刊登记者写的《员工擅自离职,可能带来什么后果?》,提醒劳动者不能滥用辞职权,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该文发表后,有多个读者询问有关辞职的问题,他们的一个最大疑虑是,如何辞职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利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我们整理了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的案例,为大家梳理不合规辞职的几种主要情况。

未提前30日提出,即使交了辞呈也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辞职心切,今天刚提交了辞呈,就想着明天可以马上离开,却因各种原因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此时,他们往往感到不解:“作为劳动者,具有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权。既然我已经提交辞呈,我想走就走,单位应无权干涉自己离职。”

去年7月,在北仑某机械厂做操作工的周某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称已为他联系好一个单位,对方出的工资更高,建议他立即向原单位辞职然后到新单位“高就”。当天,周某就迫不及待地把辞职申请交给公司领导,然后准备立即离开。但由于周某是技术性很强的数控车床的操作工,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替代的,因此,他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公司表示,周某即使想辞职,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能搞突然袭击,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周某还算是有理智的人,他在咨询了律师后,才明白自己想立即走人并不符合规定,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对此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如果自己仍然不顾一切拍屁股走人,公司真的追究其责任,自己很可能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周某又等了一个多月,把全部手续办妥后,才离开了这家公司。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周某原计划在提交辞呈后就立刻离职到新公司“高就”,但他的辞呈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没有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如果其坚持离职,就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由于周某的岗位有较强的技术性,如果他突然离职,将造成该岗位的空缺,甚至对整个公司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使公司蒙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周某原本计划的交了辞呈就走人,是一种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行为。

岗位涉及国家机密,提前30日提交辞呈也不能一走了之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法律规定,从事这些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如果要辞职,不适用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陶某是我市某国有企业员工,其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因为个人的原因,陶某萌生了离职的想法。去年春节过后,陶某提交了辞职申请,称自己将在30天后离职。但领导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明确表示,将把她调到其他岗位工作,一年后才可以离职。对此,陶某感到不能理解,她称,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卖身契”,为何不能行使一般劳动者都有的辞职权?为此,她甚至想与公司打官司,后经朋友提醒,她才打消了念头。

【说法】

陶某的辞职为何受到限制?为何单位要求她至少再工作一年才能离职,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一般岗位的劳动者而言,对处于特殊岗位或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如要离职,则必须遵守特别规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正因为陶某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其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其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离职,并没有侵犯其辞职权。

约定过服务期限,提前辞职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曾设置了特殊的条款,其中规定劳动者离职必须符合特殊要求,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规定,只要这种劳动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双方都必须遵守。

马某2015年入职北仑某公司后,公司曾出资20万元送其到国外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为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马某五年内不得离职。马某完成技术培训回来后,任职于公司的一个重要岗位,工作压力较大。之后,马某觉得自己的付出与获得不相称,便要求增加薪资,但遭到公司拒绝。2017年底,绍兴一家企业向他发出邀请,开出的薪金也高于其正任职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马某渐渐产生了离职的念头。2018年春节过后,马某终于下定了“跳槽”的决心,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尚有2年多才到期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明确表示:马某之举当属违约,如果一定要离职,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共10万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的马某,当初与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必须在公司至少工作5年才能离职的条款,而且,这一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马某在未到规定工作期限内提出辞职,就会构成违约,公司要求其赔偿15万元损失有法律依据。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必须支付违约金:(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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