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才允许行使。法无禁止皆可为,对私权利来说,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以作为、自由且灵活运用),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定职责必须遵从行为准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是职责所在,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
一、《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決定事项及表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決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三、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知晓
(一)一是居民小区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三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后,应当去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去备案,而不是去批准或者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辞去业主委员会这个公益组织角色时,应该向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向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三)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到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申请后,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接受辞呈的申请,并将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公示;在适当的时候,业主委员会草拟议案,列入下一次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议程,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已经在《议事规则》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置权的除外。如约定2/3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接受业主委员会委员辞呈的,不需再次召开业主大会确认等)。
(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精神,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天经地义地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辞呈。
(五)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辞去这个公益职务称谓时(保留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内部重新推选、重新报备,合法合规。
(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存在,并没有赋予直接批准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因此并不能直接接受或批准或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辞职申请。
(七)业主大会这个公益组织是由小区全体业主构成的一个抽象概念,具体事务是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来承担的。所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才会向业主委员会面呈辞职申请书,然后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来表决确认这一基本属性与事实。
(八)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者辞职委员人数不足以业主委员会开展正常公益活动的法定人数,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