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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可以联名吗——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

时间:2023-02-10 14:29: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期点评律师:杨大维 电话:QQ:935624897专业特长:刑事辩护,合同,家庭婚姻,人身损害,劳动侵权

典型案例

老王有一家饮料工厂,2007年正式开厂至今,一直收益不错,员工数也随着工厂规模的增大而不断增加。2015年初,老王看中另一家工厂,将其重金收购。老王认为收购的工厂厂房宽敞明亮,地段也不错,决定将原厂的所有产业全部搬来新厂,并将原有公司注销。

担心工厂迁移后会带来诸多问题,原工厂员工联名抗议,要求主动辞职,并向老王提出索要“三倍赔偿”,即根据员工工龄长短,要求厂方按照每年赔付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作出赔偿。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工厂合并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工人仅以公司合并为由要求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当然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支付经济补偿也涉嫌违法解除。

至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要作出合理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是,则员工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如不是,则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到新址上班,不愿意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辞职,但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一定要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在劳动侵权方面,劳动者应该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同时,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更不能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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