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辞职时确认“工资已结清”,后又后悔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10年8月,王某入职某超市,从事促销员工作。2018年6月,王某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加班工资等共计5万元。仲裁驳回其全部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未央法院。未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辞职时向超市提交辞职申请书,称因个人不能胜任公司现有的工作岗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写明从即日起与超市解除劳动关系,现有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已经结算完毕。且超市出具的离职结算明细说明告知书也载明双方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结清所有劳动报酬款项。
王某在该离职结算明细说明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按照通常理解,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工资已结清”表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系受欺诈、胁迫或存有乘人之危的情形。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经协商已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全部结清,王某再主张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