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有员工离职,HR都要帮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但是,有个问题却困惑经办人许久,就是:开离职证明时,到底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创保保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可以不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根据规定,离职证明里必须具备这4项内容:
❶ 劳动合同期限
❷ 员工离职日期
❸ 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
❹ 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信息
至于员工的离职原因,法律法规并没有硬性规定其为必备内容。也就是说,可以写,也可以不写。
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因为何种原因终结。如果你填写的原因不利于员工找工作,其实是有违求职平等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