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长安网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广大医护人员站在风暴之眼,为这场战“疫”作出了巨大牺牲和奉献,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份职业的艰难与可贵。而在这些“白衣天使”逆流而上的同时,他们也同样是一个个平凡的劳动者。
日前,江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医院与医护人员因离职违约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护士黄某离职前被医院索赔5倍的高额违约金,还被起诉到了法院。下面津法君就带领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案件。一起看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如何认定?
为培训,护士签订服务期合同
2012年,黄某在江津区某医院入职,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3年后,为了进一步提升黄某的职业技能,医院决定指派黄某到重庆西南医院参加培训,学习产科及助产技术。
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人才流失,医院要求与黄某签订协议,让她承诺学习结束后必须为该医院连续服务至少5年,这5年期间不得提出辞职或者调离所在科室,否则就需要支付培训费5倍以上的违约金。
为了获得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黄某便同意了该协议。签订后,黄某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培训并顺利结业,医院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3500元。
因离职,医院索赔5倍违约金
2019年3月,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黄某决定到重庆另一家医院就职,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该院遂要求黄某按当初约定赔付培训费5倍的违约金才同意其离职。因着急办理离职手续和执业变更登记手续,黄某虽心有不甘但仍向医院支付了违约金17500元。
双方顺利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越想越委屈,便以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该医院返还黄某违约金16647元。
眼看支付的违约金马上就要拿回来了,黄某本满心欢喜。可正当她准备拿着仲裁结果去找医院退款时,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医院一直未予支付,并于2019年年底将黄某诉至江津法院,请求不予返还黄某已支付的违约金。
被起诉,法院判决返还超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江津区某医院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高于培训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医院为黄某支付了培训费3500元,黄某接受培训后在该医院工作3年零285天,其服务期限不足约定的5年,故黄某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向该医院支付违约金,超额支付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医院返还黄某超额支付的违约金16646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多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许多要求在签订协议时不得不接受,在离职时若不按约支付违约金可能面临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或执业变更登记的情形,迫使劳动者不得不超额支付违约金,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用工主体地位的平衡和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引导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将其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被迫支付后仍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