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总是有一些离职员工恶意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的案件,比如说“删除文件”、“拒绝交付公司账号密码”等时间,不仅让HR头疼,部门领导也跟着遭殃。
公司裁员并拖欠工资,员工删除工作文件
据检察日报,在上海一家公司供职的冯女士就因此成了被告。
2011年冯女士入职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2015年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
2016年公司决定对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制订了经济补偿方案,冯女士被列为裁减对象之一。她被贸易公司劝退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冯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当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晚于冯女士离职的日子,公司因此欠冯女士工资2813元。
离职后,公司要调用冯女士曾用电脑中的文件,才发现这台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于是让员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冯女士联系,要求冯女士提供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遭到冯女士拒绝。公司也因此暂扣了应补发给冯女士的工资。
贸易公司请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支付维修费用9200元。贸易公司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冯女士承担,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冯女士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赔偿电脑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的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诉称,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所以电脑中存有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由于冯女士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电脑,很多款项无法催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
冯女士则辩称,离职当日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贸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贸易公司从未表示过禁止删除电脑里的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任何约定,她没有义务对贸易公司所称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员工支付恢复数据费用,公司支付工资
对此,上海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工资2813元,并判决冯女士支付贸易公司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费用9200元。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她表示,贸易公司所称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的可能。
贸易公司辩称,冯女士称已经返还了公司电脑,但她拒绝告知电脑密码,同时又删除了公司的重要文件,不能视为移交。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虽然在离职时将电脑返还给了贸易公司,但冯女士因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工资争议而拒绝告知密码,并且删除了存储在硬盘上的数据文件,对工资争议冯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其以拒绝告知密码和删除文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显属不当。冯女士认为公司没有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其无需遵守的主张,对此法院认为,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故对冯女士的上述主张,法院难以支持。贸易公司恢复硬盘数据后发现,除涉及冯女士个人的相关文件外,还有涉及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单、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涉及贸易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冯女士将上述内容删除更是不当。
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可以证实贸易公司支付了费用9200元,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走资料又归还,还是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无独有偶,法眼君梳理发现,和冯女士一样和老东家“赌气”的职场人士绝不是一个两个。
在江苏,闫女士在与公司产生矛盾后也做出了同样的糊涂事。2016年3月,闫女士入职江苏一家文化公司,半年后的一天,她在朋友圈散布言论侮辱公司高层,因此与公司产生矛盾,当天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公司方面表示,闫女士当时删除了公司的文件资料、策划方案、客户沟通资料、客户信息等重要文件。
没有这些资料,公司运转受到影响,据相关人员说,因为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等都不清楚,公司员工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当晚,公司联系相关专业人士以加急方式恢复了被删除数据。
但在闫女士离职一周后,她把带走的客户资料归还给了公司。
对此,法院认为,闫女士作为公司的员工,离职时未与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删除并带走工作文档,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损
失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司一方在未与闫女士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的前提下,在发生争执的当天联系数据恢复公司,对相关数据进行恢复,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公司对其损失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闫女士对损失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对于公司的损失,酌情确定为3000元。法院判决闫女士赔偿公司财产损失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