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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辞职信还是辞职报告」辞职是写辞职信还是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09 18:08: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辞职需要公司批准吗?

员工辞职需要公司批准吗?

可能很多人会说:“当然了,辞职需要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审批后进行交接办理离职呀,这是公司流程。”

那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规定中并未要求必须由用人单位批准,但员工要注意的是必须有公司已经签收的证据,也就是符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很有可能公司以未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书为借口,推卸责任。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很多员工提前递交的是《辞职申请》,而不是《辞职通知书》。申请和通知书看似差不多,其实相差十万八千里。辞职申请是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作出的是不予批准的答复,那么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仍然有效,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辞职通知书》则是员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者同意,只要员工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则30天后双方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看了以上的解析,是不是很多伙伴都有恍然大悟之感?原来,辞职也是一门技术活呀。

【案例1】辞职不成反被原单位除名辛春原受聘于开发区一家日资企业做管理工作,前段时间,因为遇到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她打算向原公司提出辞职。辛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3年,她提出辞职时合同并未到期。为此,辛春特意咨询了有关人士,听说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于是,她写了一份辞职申请交给公司后便离开了。

几天后,辛春接到原公司通知,让她回去上班,但她认为:“我已经辞职了,没必要再回原公司了。”又过了几天,公司以辛春收到通知后未回来上班为由,对辛春做出除名决定。不但如此,公司还以辛春连续旷工违反劳动纪律在先造成违约为由,要求辛春支付违约金5000元。对此,辛春感到很委屈。

辛春的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和书面申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递交书面通知而非辞职申请。

案例来源:中人网

【案例2】单位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还可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凌某在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2014年5月份开始,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14年9月11日,凌某以A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经理拒收凌某的辞职信,凌某此后未再到A公司工作。2014年9月18日,A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凌某于2014年9月23日前到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凌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支持了凌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在A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形下,凌某完全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的解除权,而A公司不得以不接受辞职申请为由,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的规定,A公司应向凌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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