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之下提交了离职申请,事后又不想离职,但此时公司已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撤回离职申请呢?
答案是:不可以。
为什么不能单方撤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什么时候可以撤回?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已送达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的撤销,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所以在提交离职申请时,请确保这是自己慎重思考的结果。
不过,有些时候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书面形式通知,现在很多公司都是提倡电子化办公,那么通过公司OA系统提交的离职申请是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纠纷,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补充做到两点:一是在员工手册或相关制度上写明离职申请流程统一在OA系统进行;二是把OA系统中的离职申请单打印出来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