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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签字、辞职报告不签字…

时间:2023-02-09 00:40: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优宝杖法务平台小优

案例:

肖博(化名)于2015年8月入职某B公司,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肖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肖博应按该公司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时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肖博如未按该公司要求履行交接义务而导致该公司损失的,该公司有权要求肖博赔偿损失。

2020年7月25日,A公司向肖博发出offer,同意且通知肖博已正式被A公司录用,约定的入职报到日期为2020年9月1日。Offer上载明聘用肖博为A公司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肖博工资税前8万元/月,按照13薪计薪。肖博入职时必须携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否则不予录用。

2020年7月31日,肖博向该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写明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20年8月5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肖博按照B公司规章制度配合逐项办理各项离职交接手续。

2020年8月15日,B公司以肖博等人存在工作失误为由对肖博进行调岗处理,肖博与A公司协商确定延期入职,改由12月31日之前入职。约定若肖博到期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获得离职证明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将取消录用。

2020年9月25日,实在等不到离职证明的肖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请求。希望B公司向肖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B公司向肖博赔偿因未向肖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肖博的主张,即B公司应向肖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B公司赔偿肖博的经济损失56万元。B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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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B公司是否需要配合肖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B公司认为其拒绝为肖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肖博还在公司工作。实际上肖博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解除。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肖博确实提前30日向B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而且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享有通知义务,因此超过30日不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2)肖博因为工作失误被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与肖博跟B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冲突。肖博完全可以在入职A公司后继续配合B公司的调查。

(3)肖博自2020年9月开始未为B公司提供劳动,B公司也未向肖博发放劳动报酬。

综合来看,肖博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解除,B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肖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配合肖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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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肖博的经济损失认定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博于2020年7月25日收到A公司的offer,要求肖博在2020年9月1日入职报到,肖博随后向该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肖博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A公司要求肖博入职时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因B公司拒绝提供,肖博向A公司申请延期入职,A公司明确告知肖博其职位可保留至2020年12月31日,若肖博届时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A公司将取消录用。但至肖博提起仲裁申请,该公司仍拒绝为肖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肖博无法获取入职A公司的必要条件,最终未被录用。且B公司发放肖博工资至2020年8月,肖博未找到新的岗位,在此期间无法获取劳动报酬,B公司的违法行为与肖博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应当对肖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肖博主张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万元/月×7个月,A公司发出的offer明确载明offer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即肖博入职A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offer上载明的标准执行,所以肖博要求按照8万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有理有据。因此B公司应当赔偿肖博工资损失56万元(8万元/月×7月)。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实践中,企业应当避免因拒绝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遭受损失。在企业管理方面要注重有法可依有理有据,不能逞一时之气以为可以惩罚员工,结果反而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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