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辞职,单位能要求招到人在离职吗】 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在“三十日”后走人。律师认为,在“提前三十日”的大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最后工作日”可以有多项选择。 1.劳动者想尽早走,用人单位爽快答应,双方合意,可以当即批准立马走人; 2.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打了辞职报告,工作心猿意马,影响整体效率。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请劳动者回家,但仍发放一个月工资; 3.劳动者约定最后工作日为“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又不愿“给钱不干活”,那就让职工干到这一天。当然,劳动者打了辞职报告想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接受的,也可以把劳动者再留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