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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未上交生效吗——辞职报告需要签字才生效吗…

时间:2023-02-08 11:31: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许某入职甲单位工作12年后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辞职,双方于6月28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2017年8月10日,甲单位将许某的档案交给许某本人。但由于档案内无招工手续(派遣证或招工表),档案被退回甲单位。2018年1月,许某患病共花去医疗费3594.15元。

2018年2月,许某申请仲裁,提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报销2018年1月、2月发生的医药费3594.15元等多项请求。

仲裁委裁决甲单位为许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许某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不服,分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单位为许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向许某支付因未转移档案所造成的无法缴纳医疗保险所产生的医药费损失2500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双方主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的法定义务,应限定在“协助、配合办理”的范畴内,不应无限度扩大,如此过度施加义务,有违公平原则。

劳动者:你单位应为我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负责任,我的档案无法转移的责任应由你单位承担。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许某毕业后即入职甲单位,档案亦由该单位接收并保管,《**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退档告知书》显示甲单位曾为许某办理过档案转移手续,但由于档案材料存在问题被退档,现该档案仍在甲单位处保管。甲单位不能证明档案材料存在问题系由许某过错所致,故其仍有义务继续为许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关于因甲单位未转移档案造成的2018年1月、2月、4月医药费损失。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或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的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因许某档案材料问题导致许某不能通过将档案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许某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过错不在许某本人。甲单位对于许某未能转档负有责任,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许某的医疗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许某至2018年2月才申请仲裁,故法院酌情确定甲单位赔偿许某医疗费损失2500元。

律师分析

1、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特别是应届毕业生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员工档案是否完整。由于某些高校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存在合并调整等原因,导致员工档案中招工手续等重要材料遗失,而很多用人单位对此并未重视,也未采取相应措施来完善。在此情况下,一旦员工离职,其档案无法进行移转,用人单位和员工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本案中,虽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负责审核签发报到证,但用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其不小心就成为了有苦难言的背锅侠。

2、原用人单位应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员工因档案未及时移转,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费用和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多数情况下均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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