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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公司邮寄辞职报告——邮寄辞职报告拒签可以离职吗?!

时间:2023-02-08 06:16: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引言:

读者你好,本文所提到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称《被迫辞职通知书》),并非普通的《辞职信》的模板,而是有特殊用途。由于本文发布后,很多需要正常辞职的人,误以为正常辞职也需要参照“被迫辞职”的方法去操作,来咨询如何通过“被迫辞职”来达到“正常辞职”的目的,这导致本文想要传达的内容出现了偏差,也给大家带来了不便。

所以,在您阅读本文之前,务必明白“被迫辞职”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试用期内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时间到了,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反对。

(所以,正常情况下,您直接写一份《辞职书》,提前交给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达到辞职的效果,无需专门写一份《被迫辞职通知书》)

第二,普通的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但被迫辞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被迫辞职”可以增加一项“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第三,被迫辞职,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1)需要“送达”用人单位,常用的方法是使用EMS邮寄,且用人单位签收了;(2)被迫辞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常见的是“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足额发放工资等)、其次是“不提供劳动条件”,以及“不缴纳社保”(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地区,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一个月内内用人单位仍不购买的,才可以用这个理由被迫解除),和“规章制度严重违法”等。(3)被迫辞职的理由,不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如果你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不可以用这个原因来被迫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仍然受到劳动关系的约束)。

第四,如果你已经以其他理由离职,之后再进行“被迫辞职”,根据广东省地区的指导意见,此时的“被迫辞职”是无效的。

第五,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需要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或律师同行参考,普通离职者无需参考本文操作,您正常递交辞职信即可。


一、通过EMS邮寄

公司有固定办公地址,且有前台签收邮件的,可以通过EMS的方式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参考模板如下:


模板1: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

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本人工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3.经本人书面通知,在1个月内仍拒不为本人缴纳社保;

4.不提供劳动条件。

现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使用EMS邮寄给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模板2:

被迫辞职通知书

尊敬的XXX公司:

本人是XXX部门员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加入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扩大奉献了力所能及的力量。

XXXX年XX月,本人在公司XXX车间因XXX的原因受伤,落下XX级伤残。在办理工伤手续的时候,本人无意中查阅到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克扣我们的员工工资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

公司节约成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仅仅为此就一直心安理得地擅自截留员工的血汗钱,逃避自己应缴纳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欺骗了社保机构。

此笔被克扣的工资虽少,但却使本人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无法放心的继续在公司工作,被迫向您提出这份被迫辞职通知书。

特此通知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二、使用微信通知公司

在公司经常使用微信沟通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法人、人事负责人等)发出相关被迫辞职的微信信息,参考模板如下:

“XXX公司: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公司,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给本人发放工资、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本人工作得不到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特提出辞职。 XXXX年XX月XX日”



三、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

有些公司允许员工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且在审批后会给员工发放一份原件。此时,员工可以在“离职原因”上注明被迫辞职的理由,参考模板如下:

“离职原因:1.劳动合同到期;2.超过4个月工资未发放,本人生活、工作受到影响。”



小提示: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建议尽可能多列举,因为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可成功被迫解除——反之,如果只写了一个原因,而恰好这个原因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法定情形(或缺乏证据),此时将不构成被迫解除。

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发现有很多员工喜欢将“没签订劳动合同”列为被迫解除的原因(甚至是作为唯一的原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被迫解除的理由,此时不构成被迫解除,相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尽量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专业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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