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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但是没有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08 05:45: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1月9日的一份涉及竞业限制的裁判文书成功地引起了老曾的注意,这是因为一个细节没考虑到位导致公司支付了员工92400元竞业限制补偿的悲伤故事。

一、案情简介

尹某2018年12月入职海淀某互联网公司,担任销售运营顾问。

2021年2月,公司与尹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公司向乙方履行完经济补偿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双方均确认,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协议中的全部及/或部分内容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失效,特别是《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等。

从公司离职后,尹某于2021年5月入职甲公司,负责手机采购和销售。2022年1月入职另一公司,负责手机采销、门店管理。

后尹某以要求公司支付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154000元为由提起仲裁。

仲裁委裁决:1.公司支付尹某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2400元;2.驳回尹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公司支付尹某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24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情分析

公司主张与尹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记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是该约定是常规的条款。

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其公司在尹某离职时没有通知尹某启动竞业限制义务,故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中第43条约定尹某在入职新单位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公司,但尹某并未报告工作动向。尹某入职的甲公司与其公司存在竞争业务,两公司在软件开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IT即为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研发两个领域有竞争业务。其公司与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承诺双方之间再无纠纷并放弃任何请求权利,故其公司无需支付尹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尹某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期间为一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也约定了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没有书面告知其不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其在公司工作时,用公司内部的联系软件与公司人力联系,离职后该软件上所有联系人都没有了,其入职新单位后因联系不上公司,故无法告知公司入职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对竞业限制义务启动方式有争议。

公司提交的尹某签字的确认函中并无显示其公司向尹某公示了《**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现尹某亦不予认可,该院对该《**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真实性无法采纳。

《劳动合同》第38条(1)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由此显示公司需书面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尹某的主张一致,公司主张其公司未通知尹某启动竞业限制义务故无需履行该义务,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公司未就《劳动合同》中第38条约定因何与其公司之主张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在此,该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该院采信尹某之主张,即其自公司离职后有一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其次,公司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约定了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情况作出处理,而且该协议中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协议中的全部及/或部分内容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失效”,上述内容未明确指明具体协议,故公司未明确告知尹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该院对其公司所持双方再无纠纷的主张不予采信,尹某据该条款认为其在离职后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合理性。

再次,《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新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尹某未向公司报告工作动向,其主张因离职后无法再用公司的内部联系软件,该院认为该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该院采信尹某的主张。

最后,公司虽主张某入职的甲公司与其公司系竞争公司,但提交的甲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仅载明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公司所营业务内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该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之主张。综上,尹某在离职后一年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支付尹某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2400元。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实践总结

为避免离职时员工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牢牢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很多公司会把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放到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随同劳动合同一起签订。

但是在离职的相关文件模板中,用人单位并没有做相应的规避风险控制。其实只要在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加入“该员工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便可明确之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对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则加入“该员工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文字,或者邮件、微信、电话通知员工,保留证据,此时便启动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和约定。此后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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