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村一肩挑辞职报告、村一肩挑辞职报告上交哪个部门

时间:2023-02-07 20:39: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9月3日下午,湖北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4年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明确提出:要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推进村“两委”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全面推进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会后,襄阳、宜昌、十堰等各地市州相继召开“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书记和主任“一肩挑”工作,荆州、仙桃、云梦等地还进行了试点工作,都取得了圆满成功。截止今日,各乡镇“两委”换届工作已进入筹备阶段,新一轮村政权换届即将拉开序幕。(来源:9月4日—15日,湖北民政厅官网)

暂不论各地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原因,单就书记和主任“一肩挑”这一规定,从出发点来看,其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这一规定,一方面顺应了部分村湾发展的实际,即传统村庄权威的陨落、基层组织权力的真空、乡贤道德文化的式微、村内阶层结构的翻转、乡村人口结构的老化、集体经济的摇摆等;另一方面是党的基层政权在村庄内部延伸以推动村庄转型、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本身及其试点过程,让上述农村社会治理所要面对的复杂现实浮出水面,将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干部和百姓的密切关注,更考量着基层工作者的智慧、勇气与能力,将在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势中,留下农村社会治理与转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肩挑”规定本身的意义和影响不容忽视,更不能轻视,作为基层工作者,不仅要理解这一规定,更要认识到这一规定本身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唯此,我们才能更好地执行落实这一规定,解决这些复杂的困境,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转型。

理论上,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条文面前我们也行会犯难,或许更会遭到部分老干部和村庄精英人物的质疑:村支部换届在前,村委会换届在后,但按“一肩挑”规定,当选的村支部书记当然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假若村支部书记不是百姓心中的村主任候选人,这是否背离了相关法律条文,是否忽略了非党员身份村民的意愿?三年之后的“两委”换届是否依然按照“一肩挑”的规定执行还是另有新规呢?若继续执行,村庄的其他非党员身份的精英人士是否只有加入党组织才能成为村庄发展的领路人呢?等等诸多疑问摆在我们面前。这考量着理论工作者和基层工作者的智谋与胆略。

实践上,“一肩挑”的规定在试点地区的成功原因诸多,上级组织精心谋划、村庄权力互动现实、候选人德高望重能力强等等。但在非试点地区,处于转型中的村庄,在传统权威陨落与现代政权式微交互影响的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行书记和主任“一肩挑”可能面临以下困境:一是党支部书记当选人是否可以直接拟定为村主任候选人?具体如何宣传与操作?二是现有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换届中潜在的矛盾冲突如何化解?未来“两委”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如何保证?三是若“一肩挑”责任人因意外因素离职,村里工作由谁来挑?重新补选的成本和风险是否太大?四是只有具备党员身份的村庄精英可以“一肩挑”对其他党外精英及村民民主法治观念的冲击力多大?五是若选举中村书记和主任确实各有其人,是否考虑暂缓执行这一规定如实向上级反馈还是为了完成任务掩盖事实呢?等等多重的现实困境牵动着乡镇基层政府和村委换届选举工作者的神经。

理论上磕磕碰碰,实践上进退两难,面对这些困境,我们可否考虑根据各村实际执行村“两委”换届“一肩挑”这一规定,调整部分地区100%全覆盖的硬性规定。在政策制定上,切忌“一刀切”, 充分吸纳百姓的意见,发挥群众参与改革的智慧,丰富这一规定的执行选项,把选择的权利交给村民,适合推行的给予合理指导,不适合的尊重村庄实际,摇摆不定的交给村民民主决定,更好地把“无为”和“有为”有机地结合起来。

责编:zzb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