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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交了反悔了—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2-07 04:26: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尊敬的领导:

我翅膀硬了,想跑路

这点钱,我很难帮你办事啊

对不起,我家拆迁了,赔了一排楼

我柔弱的身躯,扛不住你伟大的梦想

···

告辞

等一等等等等等

老板,请再爱我一次

现在撤回还来得及吗

辞职可以撤回吗?

公司可以拒绝吗?



01、以案释法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规: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公司,预告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正式员工辞职,强调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是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辞职报告,口头告知不属于书面形式。

以家庭原因、个人原因、公司原因、其他原因,都可以辞职。

可以说,在辞职一事上,员工有极大的自由。那提出辞职,提交辞职报告后,中途反悔还能撤回吗?面对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08年10月8日,小方入职苏州某外资银行任职个人理财顾问,双方签订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8日,小方参加了根据中国员工纪律惩处流程进行的纪律会议。

2018年9月20日,某银行向小方发布《严重警告信》,大意为:认定小方有相关违纪行为并给予一次严重警告,一年内若再有类似违纪行为,将做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警告信最后有小方签字确认,并承诺改善行为及工作表现。

2018年12月10日,小方收到银行方面发出的关于扣除奖金的确认书,说明由于小方受到违纪处分,根据相关规定,要向银行返还2018年2季度销售奖金的2/3。

2019年1月11日晚,小方与其直线上司赵经理因为客户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2019年1月14日上午,小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赵经理发送了离职报告,内容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

2019年1月22日上午,赵经理回复,表态让小方做好工作交接。

2019年1月24日上午,赵经理再次发邮件给小方,要求其做好相关客户交接工作。

2019年1月24日晚,小方向赵经理发出撤回离职报告的邮件,内容大意为:尚未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现将电子辞职报告撤回,其他事宜遵照法规规定进行。

2019年2月1日,银行方就小方离职相关事宜组织了面谈,确认小方最后工作日及接下来的交接手续。小方表明其辞职是因为与赵经理争吵的一时冲动。

2019年2月2日,小方配合与同事进行工作交接。

2019年2月3日上午,银行方HR发邮件告知小方最后工作日是2019年2月25日。赵经理应要求向HR转发了小方的辞职报告。

2019年2月11日,小方再次提出了撤销离职申请。

2019年2月13日,双方再次进行面谈,小方再次解释发送辞职邮件是因为与上司争吵的冲动行为,冷静下来已经反悔,但银行方明确拒绝小方撤销辞职申请。

2019年2月20日,赵经理发布因小方离职的替代性岗位的招聘信息。

2019年2月25日,银行方向小方出具离职证明。


小方向法院起诉:

1、要求银行退还因警告处分扣发绩效和奖金;

2、要求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要求分区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提供了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其中,自愿离职流程-员工部分为:

1、递交辞职信(书面形式签字上交或邮件转发至直线上司);

2、将辞职信提交到HR处;

3、工作交接;

4、账户变更;

5、领取离职证明、退工单、劳动手册等。


小方2019年2月25日正式离职,工作地点是苏州某外资银行的分区支行,职务是中小企业部客户经理,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8525.3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按规合法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产生的后果为预告解除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未作出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安排,劳动者可以反悔。



该案中,基于小方在2019年1月24日撤回辞职申请前,并未开始正式办理工作交接,银行方也未实际招聘替代性岗位,认定小方撤回辞职申请行为有效。

其次,按照银行方的离职流程,强调由员工本人将辞职信通过个人系统提交到HR,而不是由他人代为转发,认定小方自愿离职不符合程序规定。



再者,小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年,银行方面对小方这样一位老员工的离职申请,应当慎重考虑,分析双方问题,作出人性化决定。

而不是罔顾小方多次解释离职是由于激烈争吵的冲动之举,未给予正面调查,认定银行方管理缺乏合理性,不利于保护员工权益。



综上:

银行方构成违法解除,按规应支付小方179032元赔偿金;

小方自愿撤回要求银行退还扣发绩效及奖金的诉请,法院予以认定;

分区支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苏州某外资银行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上对于可以撤回的意思表示,是通知一方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小方未在赵经理接收辞职报告前撤回,此后再无撤回效力。

以银行方提供的离职流程来看,赵经理作为小方直线经理在收到其离职申请后进行的操作并未违反规定,小方自愿离职符合流程标准。



对于劳动者的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小方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银行时生效。

银行方接收到该信息后启动的包括安排工作交接、确定离职日期等程序,均是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小方均予以了配合,即完成了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



综上:

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解除,并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撤销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保网评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实质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也规定了员工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公司权益。



【从员工角度】员工向公司发出书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申请,实际是在行使形成权,不论公司是否同意,时限一到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公司角度】提前告知,给公司留出工作交接和补岗时间。员工请辞中途又反悔,不配合工作交接、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拒绝,按期解除劳动合同。



02、法律贴士

若无特殊情况,员工不能单方撤销辞职申请。

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除了公司同意员工撤销辞职信外,或者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员工提出辞职是受到欺诈、胁迫等,否则,辞职信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员工无权单方反悔撤销。


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更好地规避风险:


【形式必须是书面】

企业应当要求员工采取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如书面辞职信、辞职申请表等。员工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其主管或人事部门,如果员工反悔,公司很难举证,有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劳动争议。



需要注意,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出的辞职申请,企业要留以可以证明员工真实身份的证据,证明辞职信是员工本人发出,避免后续争议。


【分清员工离职原因】

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



确保员工辞职信关于离职原因的表达符合客观实际,不要出现歧义和表述不一。


【及时处理回复员工】

对于不想挽留或挽留后仍然坚持离职的员工,企业应当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保留好辞职信原件,电子版可以打印出来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明确提醒对方,辞职信不能撤回,也不能修改。


【离职时间协商一致】

正式员工提前30日申请离职,预告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但是,具体的离职时间,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现状,在不影响员工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的基础上,与员工约定正式的离职时间。




【工作交接岗位替代】

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岗位替代,开启替代岗的招聘工作。期间,企业要尽量处理好与请辞员工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确保工作顺利交接。


【离职手续开具证明】

离职证明上需要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



企业需要对员工的离职材料进行归档,关注重点员工的流向,保持定期联系。



03、补充小点

辞职信接收的对象,若公司规章制度中无辞职流程的具体要求,司法审理中,一般倾向于认为公司任何一级管理层均可代表公司。

只要员工向公司发出辞职信,不管是员工直属领导,还是企业人事部门,均视为有效。



企业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完善说明辞职流程,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处理员工辞职时,应当及时给出回应,并留下相应的凭证,以避免员工突然反悔。

在离职预告期与工作交接期内,企业要积极与员工商定离职时间,员工同意早于30日提前离开,并不违法。企业还应当尽快为员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不得拖延。



如果员工提交完辞职信后消失无踪或是反悔想要撤回,不配合工作交接,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处理,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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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号为:

1、(2019)苏0505民初4148号

2、(2020)苏05民终6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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