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给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资料片
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
辞职时可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未参保 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威海网讯(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加旺能)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后,若从单位辞职,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参保职工资金来源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但若未参保,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孙先生称,去年6月,他因公受伤被确认为工伤。后来,他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我想辞职,想问一下若辞职的话,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孙先生问到。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按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名负责人介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