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决定代理职务的实践中,应该正确认识和把握决定代理职务的法律依据及规定要求,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好决定代理职务的职权。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决定代理职务的职权,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代理职务,即代理职务是怎么回事?
从字意上分析,代理职务简言之,就是副职经人大授权代理行使正职的职权。从副职代理正职的任职资格和法律程序来看,代理职务只是在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可见,“代理职务”只是作为副职的职务身份,被人大授权代理行使正职的职权。因此,被称为“代理职务。”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决定代理职务的法律依据及规定要求。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侯,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三、要明白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代理职务涉及哪些方面,应符合那些条件?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代理职务涉及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的人选。从法理上讲,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还应包括对同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精神来看,决定代理副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被代理的职务必须是选举产生的。被代理的职务必须是在人代会上进行选举的。
二是决定代理人选必须是原任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的情形。正职因故不能担任的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深造、调任其他职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并且持续时间较长,本人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辞去现任职务,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
三是行使决定和推选代理权的机关必须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代理人选,行使决定代理权,其他机关不能行使决定代理权。
四是代理职务的人选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局限于现任副职人选。即代理职务的人选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人选并非从现任副职定;但决定代理正职,必须先任副职,才有资格代理正职。
五是决定代理职务的时限必须是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代会)两次大会之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决定代理人选职务必须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
其四、要熟悉和把握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应履行的法律程序。
按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和干部任免程序,第一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职务变动、调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时侯,应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召开会议,接受辞职。第二步,根据党委决定和组织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动议,并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ⅹⅹⅹ为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代理监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三步,“代理职务”决定行文。当下不少的代理人选不是副职,一般都是由市委决定、党委组织部公示后,先决定ⅹⅹⅹ为ⅹ委副书记,提名ⅹⅹⅹ为ⅹ长候选人,才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表决ⅹⅹⅹ为ⅹⅹⅹ副ⅹ长,并代理ⅹ长,决定行文:ⅹⅹⅹ人大常委会决定,ⅹⅹⅹ为ⅹⅹⅹ代理ⅹ长或ⅹⅹⅹ代理ⅹⅹⅹⅹ长职务,然后等到召开ⅹ人代会的时候,才正式选举其为ⅹ长。
其五、要注意代理职务正式当选后其代理职务的处置。
时下,对于代理职务正式当选后其代理职务如何处置?人大法律和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和要求。参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代理ⅹ长职务应自然终止于选出新的人选,依法有章可循。
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依法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不到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其担任职务不能自然终止。既然法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副职的个别任免权和人代会选举职务的辞职接受权,那么,届中副职一旦不再担任,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辞职手续,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由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担任的副职职务。也就是说,一旦“一府一委两院”代理正职人选被选为正职,其原担任的副职职务应该要办理职务终止手续(辞职或免职)。不能错误地认为代理ⅹ长当选ⅹ长后其副ⅹ长及代理ⅹ长职务已自然终止,辞职没有必要。如
某ⅹ政府副ⅹ长、代理ⅹ长在人代会上被补选为ⅹ长后,只有办理辞职手续,副职职务才能卸免。否则,就会出现该代理ⅹ长既是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副ⅹ长又是人代会选举的ⅹ长,一人同时是ⅹ长又是副ⅹ长的非正常现象,明显有违法律本义,应明确加以规范。
出品:陕西法制网
作者: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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