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名员工,因曾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身份申领过社保补贴,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等。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该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工作制度是全日制,于是判决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2018年4月8日,徐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当服务员,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
2021年4月30日,徐某离开了这家餐饮公司。对于离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餐饮公司称徐某是主动离职,而徐某则称是公司通知他离开的。
徐某手里的证据,仅有部分月工资条、考勤表等。考勤表显示,他每个月工作天数约为21天至26天,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支付他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可劳动仲裁未支持他的要求。随后,徐某来到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徐某在2019年、2020年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向人社部门申请过社保补贴,他在证明中填写工作时间为日均4小时、周累计24小时,月均收入1500元。某餐饮公司以这份证据主张徐某并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应享有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某餐饮公司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特点,并不符合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双方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虽对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各执一词,但都没有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所以法院认定离职是由餐饮公司提出。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2万多元。某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徐某找到了他与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其内容与一审法院判断的全日制用工事实相吻合。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某餐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