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审核留抵退税申请资料。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的退税申请资料准备不充分,甚至对一些基础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其实,只要按照政策规定将退税申请认真捋一捋,错误处理就会“浮”出来。基于此,建议企业在提交退税申请之前做足功课,并以此为契机,倒查基础的税务处理,合规申请留抵退税的同时,从源头上防控好税务风险。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出租商铺、转售电力和自来水。受甲公司委托,笔者对甲公司2019年1月—2022年6月发生的增值税相关事项开展审核。
已知2019年1月,甲公司充分利用房屋屋面空间,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于当年3月取得光伏发电收入。甲公司2021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申请留抵退税相应条件,进项构成比例和退税比例均为100%。2022年6月底,甲公司期末留抵税额为63.80万元。甲公司相关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勾选认证和相应的财税处理。
笔者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2019年发生的部分涉税事项可能存在异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资料,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显示,“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光伏发电销售额40万元,水电销售额60万元;“免税销售额”200万元,“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房租)900万元,年末留抵税额83.3万元。
事项1:收取借款利息
2019年,甲公司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收取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含税,下同),按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经核查,甲公司与母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按约定借出一年期借款4000万元,年利率5.3%。同时,甲公司与A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同本金、期限的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为5%。
由于甲公司与母公司结算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向集团母公司收取利息,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应计提当期销项税额4000×5.3%÷(1+6%)×6%=12(万元)。
事项2:维修出租房屋
甲公司2019年出租房屋发生维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进项税额9万元,当期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甲公司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发生的出租房屋维修费用,其进项税额9万元不得抵扣,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事项3:购置固定资产
2019年1月,甲公司购进一辆价值40万元的小汽车,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4万元;3月,购进价值450万元的光伏发电设备一台,对应的进项税额为72万元。
经核查,甲公司购进的小汽车,既用于光伏项目的相关运营,又在出租房屋时用于接送客户,属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资产,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购进的光伏发电设备,专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因此,甲公司抵扣进项税额6.4万元和72万元,符合政策规定。
事项4:发生顾问费用
甲公司2019年发生会计、税务和法律顾问费用合计60万元,进项税额3.6万元,企业无法将费用在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之间明确区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甲公司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额=3.6×900÷(100+200+900)=2.7(万元)。
其他事项
笔者在对甲公司2020年1月—2022年6月增值税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时,还发现其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金额合计5万元。
此外,2022年6月底,甲公司在“预收账款”账户反映2020年12月收取乙公司预交光伏电力定金10万元。按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季度支付光伏电力款,则以其定金抵交欠款。据了解,乙公司欠交2022年第二季度光伏电力款16.95万元,甲公司没有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公司以定金抵交电力款,其余欠款于2022年8月结清。据此,甲公司应补确认光伏电力收入15万元和销项税额1.95万元,并更正申报2022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人员未发现其他异常项目。
处理建议
经汇总,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9+2.7=11.7(万元),补充确认销项税额12万元。
在更正申报2019年1月—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甲公司2022年6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63.8-12-11.7-5-1.95=33.15(万元)。较未审核前的63.8万元,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减少30.65万元。最终,甲公司在2022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存量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退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33.15×100%×100%=33.1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2年09月16日,版次:07,作者:朱恭平,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